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宜家粮油有限公司与沈录才、袁梅、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宜家粮油有限公司,沈录才,袁梅,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42-2号原告:淮南市宜家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颖凤路公路局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9140918-1。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录才,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被告:袁梅,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航运公司家属院,组织机构代码79506180-X。法定代表人:张志业,该公司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林,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4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沈录才、袁梅、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7728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于淮南市宜家粮油有限公司与沈录才、袁梅已于2014年9月16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对沈录才、袁梅、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录才、袁梅、涡阳县宇远航运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087728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