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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江县环境保护局与柳江县硕大养殖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环境保护局,柳江县硕大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452号。法定代表人韦有绪,局长。委托代理人覃方周,柳江县环境保护局公务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勃村屯。私营业主曾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在农行柳江县支行营业部13XX56账号上的存款37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柳江县硕大养殖场私营业主曾志平在农行柳江县支行营业部133XX92账号上的存款80000元。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海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