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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洪武与吴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吴金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洪武。被告吴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诉被告吴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