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洪武与吴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吴金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洪武。被告吴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诉被告吴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