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茂海与刘福山、曲桂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茂海,刘福山,曲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498-1号申请人周茂海。被申请人刘福山。被申请人曲桂金。申请人周茂海与被申请人刘福山、曲桂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担保金,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福山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