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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邹河林与廖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河林,廖达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邹河林,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廖达健,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河林与被告廖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河林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河林以与被告廖达健另行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河林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宏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