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邹河林与廖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河林,廖达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邹河林,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廖达健,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河林与被告廖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河林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河林以与被告廖达健另行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河林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宏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