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阮德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尚甫名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阮德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尚甫名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亚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兆基、钟堂,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倩儿。委托代理人:马启斌、林衡,均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阮德麟,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市尚甫名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78号502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商铺为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二层203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