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赵牛牛与唐登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牛牛,唐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赵牛牛。被执行人唐登明,男。本院在执行赵牛牛与唐登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工程发包方彬县新民镇堡子村委会自愿协助代为履行民工工资3285元,申请执行人赵牛牛已领取全部案款3285元,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唐登明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