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1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1069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