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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1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1069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