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段加友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加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段加友,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加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44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九年九月九日、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段加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加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加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加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