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存诉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存,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717-1号原告梁凤存,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融鑫园*******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清霞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梁凤存之妻。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30869-X,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永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梁凤存与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凤存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凤存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