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杰人民陪审员 江兴景人民陪审员 孙世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