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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杰人民陪审员  江兴景人民陪审员  孙世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