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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宝玲诉青海隆达路桥有限公司、马永林、互助县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玲,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马永林,互助土族自治县交通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宝玲,女,土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粮农。委托代理人詹文慧,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占鸿,男,土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粮农,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胡才,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永林,男,撒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粮农。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冯得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达生仁,互助县交通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玲与被告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马永林、互助县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玲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玲负担。审 判 长  郑俊贤审 判 员  解统瑜人民陪审员  麻守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兴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