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赵某,岳阳兴长公司职工。被告周某,岳阳兴长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徐 景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咏梅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