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郭某某与鲁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鲁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鲁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鲁晓玲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前进信用社帐号为中的11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晓玲长岭县农村信用社前进信用社存折号为中的11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国安审 判 员 刘国军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