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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郭某某与鲁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鲁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鲁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鲁晓玲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前进信用社帐号为中的11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晓玲长岭县农村信用社前进信用社存折号为中的11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国安审 判 员  刘国军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