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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龚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健林。被告龚建芳。原告陈伟与被告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之委托代理人刘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用,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期限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利息按年息24%计算。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分文,现原告多次催讨仍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龚建芳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6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利息按年息24%计算。但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酿成诉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未归还本金,显属违约。原、被告借条中约定的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龚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建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或款寄绍兴市和畅堂10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邮编312000。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