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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阳白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晓明申请执行张克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明,张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辽阳白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明。被执行人张克山。本院朱晓��申请执行张克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克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克山银行存款66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崇奎宝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富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