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2号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4270。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0197602-2。法定代表人:方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