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5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尚莉与王垂润、甄先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莉,王垂润,甄先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即民初字第5628号原告尚莉。委托代理人华森森、时吉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垂润。被告甄先佩,约50岁。原告尚莉与被告王垂润、甄先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承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时吉杲与被告王垂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甄先佩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尚莉诉称,2014年3月8日9时20分,杨军卫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客车,与被告王垂润驾驶的鲁A×××××号轿车在即墨市移风店镇24路行驶至移康路路口时相撞,造成原告车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诉。被告王垂润辩称,认可交通事故这一事实,要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9时20分,杨军卫驾驶的鲁B×××××号客车与被告王垂润驾驶的鲁A×××××号轿车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康路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车损。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垂润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军卫负事故次要责任。鲁B×××××号客车为被告尚莉所有,被告杨军卫系其雇佣的司机,鲁A×××××号轿车系被告王垂润购买被告甄先佩的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具状来院。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为:1、江山��修施救费1400元;2、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费800元;3、金光鉴定中心鉴定费2000元;4、停车费140元;5、痕迹鉴定费300元;6、吊车施救费2757元;7、车损27738.5元;共计35135.5元,请求2000元+33135.5元×70%=25194.85元。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车损为27738.5元,花去认定费800元、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2000元、停车费140元、痕迹鉴定费300元、吊车施救费2757元、平度到即墨施救费1400元。被告王垂润的鲁A×××××号轿车,事故发生期间未投有交强险。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当庭所做陈述、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单据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被告王垂润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军卫负事故次要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即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垂润应对其车辆投保强制险,因其未投强制险,故应先在强制险(不分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责任的划分,以被告王垂润负事故70%、杨军卫负事故3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经核定为:1、车损27738.5元;2、认定费800元;3、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2000元;4、停车费140元;5、痕迹鉴定费300元;6、施救费4157元(吊车施救费2757元及平度到即墨施救费1400元);共计35135.5元,由被告王垂润在强制险财产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余款33135.5元,由被告王垂润承担23194.85元(33135.5元×70%)。综上,被告王垂润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194.85元(2000元+23194.85元)。被告王垂润辩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垂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尚莉经济损失共计25194.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王垂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红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