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蒋攀鸿、蒋昌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蒋攀鸿,蒋昌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李海东。委托代理人黄折名。被告蒋攀鸿。被告蒋昌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东诉被告蒋攀鸿、蒋昌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东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