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余行初字第27号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法定代表人邵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杰,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周坚,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颖,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霄峰,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兆丰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平君审判员 徐 洪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