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任宁与胡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宁,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任宁。被执行人胡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0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