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2月05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肖 广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米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