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3169号申请执行人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南侧宏泰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戚虹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五区17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王高超,经理。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6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百万元。二、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利息(自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元,公告费六百元,由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铁环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03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蜜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