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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方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襄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本院执行的石某某与与某某物业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第二项内容判决某某物业公司将位于领秀中原建材城内42.70平方米的商铺返还给申请人执行人石某某,但由于该判决书未判明此商铺的四至界线,而整个领秀中原建材城一层成为整体经营场所,无法对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委托某某物业公司经营的42.70平方方的商铺进行准确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