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志鸿、陈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鸿,陈世英,叶志平,廖水珠,赖新武,毛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方建平。被执行人:叶志鸿,(330824196712151957)。被执行人:陈世英,(532522198001240645)。系叶志鸿妻子。被执行人:叶志平,(330824196406091917)。被执行人:廖水珠,(330824196903081947)。系叶志平妻子。被执行人:赖新武,(330824197801081916)。被执行人:毛雪英,(330824197905060044)。系赖新武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志鸿、陈世英、叶志平、廖水珠、赖新武、毛雪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六被执行人均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4年9月16日,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056.15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计付),欠缴执行费710.84元、诉讼费及律师费3569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6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