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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计鑫、韩利伟、李伟、施长林、李俊双、李俊波、王利凤、赵香春、孙晓霞与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鑫,韩利伟,李伟,施长林,李俊双,李俊波,王利凤,赵香春,孙晓霞,张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计鑫,男,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韩利伟,男,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李伟,男,满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施长林,男,汉族,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原告李俊双,女,汉族,现住镇赉县。原告李俊波,女,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王利凤,女,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赵香春,女,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原告孙晓霞,女,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健,男,成年人,个体,现住镇赉县镇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鑫、韩利伟、李伟、施长林、李俊双、李俊波、王利凤、赵香春、孙晓霞诉被告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0元,由九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审 判 员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