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7062号原告常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9月16日开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费72元,其余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