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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7062号原告常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9月16日开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费72元,其余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