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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袁某。被告杜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不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