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袁某。被告杜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不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