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823号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天工业园4#厂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草、汤桂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理,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B304区间。法定代表人黄谢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2万元,并于2014年9月10��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