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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姚xx与张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张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姚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xx,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姚xx与张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夫妇除仅有的财产位于城固县xx村二组座东向西三层四间住房被查封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xx已履行4000元,余款因暂无能力偿付并承诺约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的部分内容,未执行部分内容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