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开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张成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负责人任咏梅,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庆杰,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张成杰。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成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