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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胡逸文与王磊、胡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逸文,王磊,胡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胡逸文,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海强,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2日,被执行人胡海强书面报告前来,要求本院变卖其所有的房屋一栋。同日,本院作出变卖公告,定于2014年8月23日变卖该房产,公告后有曾经申请人胡逸文、被执行人胡海强、房产抵押权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买受人曾玉华等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变卖协议:被执行人胡海强及其妻子王婷(女,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同意将其所有的已抵押给抵押权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房屋一幢作价人民币665500元变卖给买受人曾玉华(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2014年9月15日,买受人曾玉华已将购房款665500元汇入本院账户,并于同年9月16日收到被执行人胡海强交付的上述房屋一幢及房产证、土地证各一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海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玉华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玉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曾玉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曾玉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