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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秀全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太仓府南街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全,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太仓府南街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55号原告于秀全。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太仓府南街分店。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秀全与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太仓府南街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秀全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全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太仓府南街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