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胡荣秀与兰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秀,兰细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胡荣秀,女,汉族,农民。被告兰细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秀与被告兰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秀于2014年9月15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荣秀负担。审 判 长 肖发禄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霖昌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