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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胡荣秀与兰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秀,兰细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胡荣秀,女,汉族,农民。被告兰细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秀与被告兰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秀于2014年9月15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荣秀负担。审 判 长  肖发禄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霖昌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