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5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良,刘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394号原告:张世良,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永贵,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世良与被告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良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良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