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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5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良,刘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394号原告:张世良,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永贵,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世良与被告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良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良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