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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与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陈×,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亢×,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亢×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