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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7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5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某某,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