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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梁钦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钦,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梁钦,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钦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梁钦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钦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元,诉讼保全费1785元,合计4332元,由原告梁钦承担。审判员 :张宝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