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审结。该案(2011)禹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13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