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春美、高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春美,高智,杨海波,张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3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被执行人:叶春美。被执行人:高智。被执行人:杨海波。被执行人:张俊生。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春美、高智、杨海波、张俊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寿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寿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