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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晓林、马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晓林,马玉英,张素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398-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宋晓林。被告马玉英。被告张素莲。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晓林、马玉英、张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晓林所有的厂房及设备等,保全金额6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晓林所有的位于临朐县辛寨镇南流村的厂房及设备一宗(保全金额6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马玉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