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景明、李启根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景明,李启根,梁茶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被告:梁景明。被告:李启根。被告:梁茶祥。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景明、李启根、梁茶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景明、李启根、梁茶祥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12月11日,被告梁景明向原告申领大唐信用卡,信用额度20000元。同日,被告李启根与原告签订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梁景明在50000元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信用额度内使用大唐信用卡发所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07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梁景明发放了上述信用卡。2010年5月18日,被告梁茶祥与原告签订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梁景明在20000元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信用额度内使用大唐信用卡发所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0奶奶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梁景明换发新卡。截止2014年1月1日,被告梁景明尚欠原告透支本金6764.16元、利息3775.72元、取现费用39.53元,被告李启根、梁茶祥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梁景明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764.16元,利息3775.72元、费用39.53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的利息;被告李启根、梁茶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后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2日。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大唐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信用卡逾期人员明细各一份、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领卡签收单各两份,证明被告梁景明经被告李启根、梁茶祥担保领取信用卡及透支后未还的事实。被告梁景明、李启根、梁茶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且被告在本院公告送达的应诉材料和举证通知期满后,均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景明自愿成立信用卡领用关系,被告李启根、梁茶祥自愿为被告梁景明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梁景明尚欠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764.16元及利息、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梁景明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李启根、梁茶祥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景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64.16元,截止2014年1月1日的利息3775.72元、费用39.53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启根、梁茶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720元,由被告梁景明负担,被告李启根、梁茶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 判 员 金 艺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