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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秀珍、陈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珍,陈骐,陈梅,陈延,陈城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秀珍,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骐,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梅,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延,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城官,男,193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秀珍、申请人陈骐、申请人陈梅、申请人陈延与被申请人陈城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秀珍、申请人陈骐、申请人陈梅、申请人陈延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城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秀珍、申请人陈骐、申请人陈梅、申请人陈延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秀珍、申请人陈骐、申请人陈梅、申请人陈延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城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