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友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盛世华庭2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朱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登满。委托代理人朱聪。被告陈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国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