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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潘锦允诉甄培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允,甄培栋,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潘锦允,男。被告:甄培栋,男。第三人: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负责人:谭昆卓。委托代理人:孔国锋,系国信信扬律所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锦允诉被告甄培栋、第三人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允撤回对被告甄培栋、第三人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潘锦允负担。审判员  吴伟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焕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