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李培良与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文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0058.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2)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