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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李培良与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文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0058.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2)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