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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袁启康与郭明生、罗华萍、郭福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启康,郭明生,罗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袁启康,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明生,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华萍,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启康与被执行人郭明生、罗华萍、郭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明生每月工资约3700元,已被本院每月提取2500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明生、罗华萍有房产、车辆及工商等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5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袁启康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郭明生、罗华萍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