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监字第9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x因行政答复决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一中行监字第91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杨艺文,局长。张x因行政答复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行终字第40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张x再审称:201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经二审判决撤销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遗漏本案中的有效申请;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与4月22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形式相同,但实际意义不同。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x2013年6月3日再次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与工商局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张x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内容一致,而工商局已经就其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张x针对该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以张x重复申请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张x针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张x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张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张x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