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长庚与余光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庚,余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庚,男性。被执行人余光保。申请执行人张长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3)浏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庚与被执行人余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