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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福与被执行人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福,魏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福,男。被执行人:魏立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福与被执行人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猪舍一栋,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